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稅法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條件
(一)工業企業
1、應稅銷售額超過100萬元的工業企業;
2、年應稅銷售額雖未超過100萬元,但會計核算健全和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的工業企業;
3、會計核算健全和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00萬的新辦工業企業。
(二)商貿企業
1、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貿企業;
2、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并從事鹽業批發的企業;
3、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5、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會計核算健全和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萬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
6、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會計核算健全和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萬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
7、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其他商貿企業(屬于本條第(四)款范圍的除外)。(注:根據市局其他文件,包括會計核算健全和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萬的新辦其他商貿企業)
(三)從事小型水電經銷的企業。
(四)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總分支機構,總機構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
二、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申請
(一)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繼續、轉正的,企業應在下列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申請:
1、新辦企業申請資格認定,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當月開始三個月內或發生第一筆銷售收入的當月開始的三個月內;其他企業申請資格認定,應在連續12 個月內累計應稅銷售額達到規定條件的次月或達到其他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次月;
2、暫停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需申請資格繼續的,應在經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當月。
3、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申請資格轉正的,應在納稅輔導期滿后申請。
4、臨時一般納稅人申請轉正的,應在臨時一般納稅人有效期滿后二十日內,即認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內;
(二)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程序
企業到主管國稅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簡稱《申請書》,附件)二份。申請資格認定的同時附送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經營場地資料(房產證或租賃合同或其他業主出具的可使用場地證明);
3、分支機構申請認定時,應同時提供總機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批復書,以及總機構確認其為統一核算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
4、進出口企業、鹽業批發企業、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電經銷企業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其從事相應業務的證明材料;
5、新辦企業提供與預測銷售相關的的證明資料,如合同、協議或銷售意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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