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所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序號 | 文件、證件名稱 |
1 | 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2 | 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
3 |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
規范要求:
1、本申請表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公章的中文翻譯件。
4、企業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字號)在同行業中是否重復,是否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七、八條要求。
5、企業申請在預先核準的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需國務院決定。
6、企業申請在預先核準的名稱中間使用(中國)的,應符合下列條件:外商獨資企業或外方控股企業;使用外方出資企業字號;符合無行政區劃的條件。
7、企業申請無行政區劃的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8、企業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的,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9、企業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代表其主要經營范圍,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10、企業申請的名稱預先核準和變更核準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仍未登記或使用,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